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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文物的不同存续方式可将文物划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别,不可移动文物数字化保护,综合三维激光扫描、无人机航拍、摄影测量等数字技术,实现不可移动文物全方位、多角度数据采集,建立全面的不可移动文物数字资源管理与展示服务平台。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在这漫长的历史进程中,遗留下了无数文物古迹。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是“活”的历史的再现。我国文物保护事业起步晚,加之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为新时期的保护工作带来了诸多新问题、新挑战,如文物保护与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冲突、文物盗窃违法活动猖獗等,致使其保护难度进一步加大。一些不可移动文物尽管旧址尚存,但却因无法反映当时风貌,失去了应有的保护价值,这不得不引起行内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如何寻求更为有效的解决措施,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现状
截止2011年12月,我国完成了对文物资源的三普调查工作。在此期间,对各地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调查、登记造册与汇总,建立了数据库。据统计,此次全国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达77万处,在数量上,全国各地都比之前的普查结果有所增长。【1】与此同时,国家也加大了文物保护宣传力度、财政支持力度、行政执法力度,开展文物原貌完整复样,积极推进遗址保护等。可以说,我国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取得了重大突破,且对文物保护利用的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不可移动文物分布范围非常广泛,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屡次遭遇人为破坏,呈现加快消亡的趋势。据网报,2014年,通过对10个县区的遥感监测,国家文物局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平均消失率达4.7%,【2】保护难度在进一步加大,主要表现在:城乡建设造成不可移动文物破坏严重,安全受到威胁,特别是在经济相对发达或人口稠密地区;地处偏僻的不可移动文物因保护不到位,受风吹日晒等自然因素破坏严重;一些遗址遗迹缺乏专业修缮人才;一些地区为当前利益,破坏不可移动文物本来面貌挪作他用,或盲目修整破坏原有文化特色;大多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制存有问题,人员经费缺乏,难以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全面保护,一些文物处于放任自流或者难于监管的境地;盗挖盗掘活动猖獗,给不可移动文物造成了毁灭性破坏等。这些现象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二、当前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护意识方面未能形成高度重视的统一思想
保护意识方面主要存在两类问题:一类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的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氛围不够浓厚,保护意识还未能深入人心。大多社会公众抱以片面认识,认为保护文物是文物部门、政府的事,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甚至一些群众还任性、主动地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人为破坏,比如在石碑上刻字、划痕迹等不文明行为。另一类是在如今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一些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过份注重经济建设,关注城市发展,却不重视文物保护。当城市修建改造中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发生矛盾冲突时,宁可舍弃文物也要继续建设,致使破坏文物事件屡屡发生。也正因不够重视,有时还导致文物保护经费划拨不能到位,甚至挪作他用。
(二)开发利用方面存在盲目不合理倾向
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我国包括国标、行标及地方现有34项标准,【3】总体原则要求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修复,须尊重原物设计,不得随意添加个人想象,产生破(损)坏。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地区未能将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城镇规划与发展中,盲目兴建的结果常以破坏文物为代价。一些地区为迎合游客口味,竟然对那些古墓和祠堂大加修整,甚至墙面贴满特色瓷砖或画彩图,导致不可移动文物在失去古朴之风的同时,其历史文化价值保护大打折扣;一些地区将安静朴实的不可移动文物置于喧嚣商业中,大肆过度地开发利用,既破坏了不可移动文物的本身美感,又减短了其寿命;还有些地方为招揽游客,发展地方经济,盲目对地下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开发,结果造成毁灭性破坏。
(三)法律保障方面制度不完善,联合执法力薄弱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渐形成了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相关配套法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然而,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颁布几十年,各省、市也陆续颁布了相应法律、法規加以细化,但在实际执行中却难以发挥应有的约束力。究其原因,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存在指导性强但可操作性弱的问题。经实践证明,有的受体制影响,形同虚设,很难落实到位。因此,还需进一步完善健全,方可与现有保护需求相适应。同时,我国个别地区还没有独立的文物部门。现有文物保护实行的是多部门分级管理,这种多头管理,直接导致职责不明、分工不清、管理混乱,保护工作难以落到实处。此外,一些文物部门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缺少必要的沟通与协调,也对文物保护工作产生了不良影响。
(四)体制机构方面经费不足、人员缺编、人才稀缺
一些地区未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护经费不足造成措施难以落实,而且缺少有效监管,资金挪用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文物保护队伍综合素质不高,报酬偏低,导致文物保护工作者积极性不高,迫切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常稀缺。由于专业人员存在数量稀少、老化严重、编制紧张等问题,与繁重的工作量存有严重的比例失衡,影响到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我国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对策措施
(一)利用舆论宣传积极做好思想意识导向工作
不可移动文物是千年遗留下来的宝贵财富,极具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因此,在实施保护中,文物保护工作者应当主动出击,对不同地区、不同区域,采取有针对性的《文物保护法》宣传讲解。如针对祖屋、厅堂、祠堂等一些属私有产权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积极宣传其历史文物价值,引导产权持有者有正确认知,充分调动自觉保护的积极性;针对地方党委政府,侧重宣传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发展前景、对促进经济发展等作用,得到他们的高度重视,纳入到地方整体规划和统筹管理中,从资金、人才、制度等方面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对全社会要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平台、网站及电视、报纸及板报、宣传册等形式,营造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调动社会广大群众公共参与度,并在实践中转化成一种自觉自愿履行的责任意识。
(二)在坚持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开发与利用
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类型丰富,极具开发利用价值,能帮助改善当地民生,促进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但旅游开发和城市建设,或多或少会对不可移动文物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应当积极呼吁当地政府制定本地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针对文物和当地实际情况,列出详细而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充分发挥其历史文化价值,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建设之中,送达相关职能建设、国土、交通等机构,让其熟知本地区内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位置及情况,避免在规划建设中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发生冲突矛盾,从而使不可移动文物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在此基础上,充分挖掘不可移动文物的内涵,再与自然环境有机结合,发展特色旅游产业。如很多革命遗址,可以充分利用风景秀丽的大山、幽深奇异的洞窟,既开发利用又进行有效保护。
(三)加大对不可移动文物的法律保护与行政执法
加强当前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须进一步完善与健全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尤其要健全對非法占用的立法保护。同时,对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早纳入法律法规的保护,以便在保护中有法可依。同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建立文物保护长效联动机制,与各部门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在搞好工程建设的同时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盗窃文物的猖獗破坏行为。另外,向社会公开不可移动文物清单,使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使其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
(四)理顺文物单位的职能职责,加强人才及经费管理
一是针对现有文物行政执法的尴尬机制,成立专职文物执法机构,理顺其职责分工,保障文物事业健康发展。二是积极营造良好的用人机制环境,加强与高等院校的合作,通过内培外引的方式,着重培养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技术专业人才,逐步改善文物单位特别是基层文物单位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提升文物工作队伍的总体工作能力。同时,适当增加文物管理机构人员数量,为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保障。三是针对资金短缺现象,一边积极争取中央及地方政府投入力度,重点提高增大文物保护技术经费比例。同时,吸收多元社会资金注入,通过合理适当地开发旅游业,开发一些精美纪念品,从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用于弥补文物保护。四是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应急管理预案,不断修订优化,组织开展演练,切实提高文物保护的应急管理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系统且复杂,道路漫长又艰辛。作为行业工作者,务必要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与担当感,在实施保护的过程中,保持高度重视,并积极探寻最佳保护措施,确保遗留到我们手中的历史文化遗物能够传承下去。只要上下齐心协力,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将会大为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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